公司注冊中需要注意問題?
A公司在注冊過程中第一要注意公司的認繳資本盡量要與公司的經營規模相適應。
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也沒有認繳最低限額,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
從而,社會上出現了大量注冊資本巨大、實繳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認為,在完全認繳制下“認繳不實繳”等于“認而不繳”、“可以不繳”。
那么“認繳制”下,注冊資金就認而不繳了嗎?也無需擔責嗎?
請看:上海法院首例認繳出資案判決,認清認繳的法律風險!
案件回顧:注冊資本2000萬的某投資公司,實繳出資400萬。新《公司法》股份認繳制出臺后,增資到10個億。在簽訂近8000萬元的合同后,面對到期債務突然減資到400萬元,并更換了股東。債權人在首筆2000萬元無法收取后,將該公司連同新、老股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資公司與新老股東均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該起認繳出資引發的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
裁判要旨
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以用于清償公司債務。
法庭審理
法官在審理該案后認為,被告投資公司作為目標公司股權的購買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股權價款構成了違約,應該以其全部財產對原告承擔責任。投資公司及其股東在明知公司對外負有債務的情況下,沒有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減資,該減資行為無效,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應該恢復到減資以前的狀態,即公司注冊資本仍然為10億元,公司股東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負有到期債務、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承擔責任之后尚欠的債務;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償債務,則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相當于全部股權轉讓款的注冊資本,以清償原告債務。
同時,被告投資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條件減少公司注冊資本,類似于抽逃出資行為,公司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對于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毛某在本案系爭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之前已經退出公司,不應該對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由于減資行為被認定無效之后,應該恢復到減資行為以前的狀態,因此被告接某不應認定為昊躍公司的股東,接某可以不承擔投資公司對原告所承擔的責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區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某投資公司應該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國際貿易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2000萬元;對投資公司不能清償的股權轉讓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對“公司財產”的理解,不能僅僅限于公司現有的財產
一般情況下,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也是公司的財產或者財產利益。在公司破產過程中,公司債權同樣是作為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對他人享有的債權,也可以成為執行標的。
對于實行認繳制的公司來說,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與一般的債務并無區別,同樣可以看作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從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來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結論。
現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中對于公司違背法定程序和條件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的,具體應該如何承擔責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是,這并不妨礙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參照適用相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①
律師解讀:
《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庇纱丝芍?,股東的責任范圍仍然是其認繳的全部資本。完全認繳制下的“認繳不實繳”不等于“可以不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對如何在認繳資本制下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做出了更為詳盡的安排。例如:《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薄豆痉ń忉屓返谑龡l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雹?/p>
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可能是創業者遇到的第一個坑,看似簡單實操復雜,采用“正確姿勢”十分重要,傳統的工商注冊代理機構的不一定能給出太多專業意見,如果遇到難點問題,建議向專業的法務服務機構咨詢。
B注冊個體戶好還是公司好?
個體戶與公司的區別:1、法人資格
個體戶不具備法人資格,公司具備法人資格。
2、連帶責任
個體戶是無限連帶責任法律,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連帶責任的。
3、稅收優惠
個體戶一般是稅務機關根據其所在位置規模員工人數銷售商品按估算的銷售額予以定稅.不論當月的收入多少,有無收入都要按定稅金額來交稅。當然個體也可以申請查賬征收。
公司則要求企業自己申報的收入來交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收入不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4、征收稅種
個體戶可以定額征收增值稅,繳納個人所得稅等。
公司征稅按實際收入征收,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
關于個體戶的幾個誤區
1、個體戶可以“不記賬”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p>
2、個體戶可以“不交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只要是小規模納稅人,不管是個體戶還是公司都能享受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季度收入不超過9萬元免交增值稅。
3、個體戶可以“不年檢”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p>
4、個體戶可以“不審批”
凡是經營范圍涉及前置或后置審批的,個體戶和公司一樣都需要辦理審批,而且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眰€體戶若有變更事項也和公司一樣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
5、個體戶不會“被抽查”
很多個體戶是自給自足的自由職業者,那么就意味著工商部門不會抽查嗎?
很明確的告訴你,當然不是!不僅會被查,而且還會被嚴查!因為不少個體戶辦了營業執照后,在兩證整合之前,不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也沒有辦相關的經營許可證;或是發生變更后沒有到工商部門申請變更備案;或是因為經營期間的衛生、環境、消防等問題沒有做好維護,存有風險或被周邊住戶舉報。
三、推薦注冊公司的理由
1、個體戶不能轉讓而公司能
個體戶的經營者,不能像公司那樣可以轉讓,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p>
2、個體戶不能開分店而公司能
一個個體戶只能有一個經營場所,一個人只能注冊一家個體戶。公司不僅能成立分公司、子公司還能成立企業集團。
3、個體戶拉不來投資人和合伙人而公司能
個體戶的經營都是以個人為經營者且承擔無限法律責任,況且個體戶沒有股份之說,沒人愿意合伙、投資一個個體戶。
4、公司制是發展趨勢
現在做生意、談合作、簽合同等都是在公司與公司之間開展,淘寶、微信等互聯網平臺都在支持公司制商戶。相對公司而言,個體戶的存在感會越來越弱。